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障费用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