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公布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