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七条有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并依法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