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