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方案、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协议,组织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安置款银行专户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征收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