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