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复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耕地因人为因素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鉴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