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不满五十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公顷以上,不满二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二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