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