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对具备耕地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