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并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