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轮作休耕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耕地质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