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本省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建设;
(二)扩大自然保护地范围;
(三)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