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禁止占用耕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违反规定绿化造林;
(三)超标准建设绿色廊道;
(四)违反规定挖田造湖造景;
(五)违反规定从事非农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转用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及时补足相应的耕地,其数量、质量不低于被转用的耕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