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