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通行区域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车辆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