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区域是指供公众共有共享的室外活动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通行区域是指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