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