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