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