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用途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改变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