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道路以外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划设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空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