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道路以外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划设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空间。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