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等相关政策,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的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