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