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的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