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云竹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的行为;(三)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五)畜禽养殖或者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与其他水生生物;(六)游泳、垂钓、擅自捕捞;(七)在湖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