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调度、防洪调度、水库除险加固等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库防洪安全、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