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云竹湖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七)烧荒、毁林、毁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