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

在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