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规定备案。

编制城乡建设、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