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及综合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