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合理拦蓄洪水,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