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延河泉域、三姑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