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利用泉域水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