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控技术设备获得的照片、影像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清障车辆拖移违法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