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收到检举控告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