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二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