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