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交通、建设、农牧、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