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研等项目的经费投入,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落实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