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只准搭乘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道行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不得搭乘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