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机动车、行人优先通行;

(二)依次按顺序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不得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先行;没有会车条件的路段,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让先进入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库)或者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