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

(三)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的物品;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应当按规定方向行驶;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不得强行转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