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七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有效路面边缘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两米的范围内通行。路面通行宽度不足时,机动车应当避让非机动车或者行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