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及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发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