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人负责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定期维护机动车,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登记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件;

(七)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