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农田防护林经营者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加强巡查管护,配合做好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禁止在农田防护林保护范围内烧荒。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