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检疫、预报和防治工作。

农田防护林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农田防护林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及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