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放牧管理,落实划片放牧、跟群放牧制度。在农田防护林放牧,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畜群管理,防止牲畜对农田防护林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