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年度进出平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